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环保局和县农业局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制定的《景宁畲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县环保局、县农业局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已经成为区域及农村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和结构,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尽可能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政策、技术规范,特制定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县建设规划的要求,调整、优化我县畜禽养殖业的生态布局,开展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综合防治,推行生态化养殖,促进农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以达到促进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
二、划分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