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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发改、经贸、林业、环保、工商、安监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审批、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相关部门要建立执法监察巡查小组,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强化基层所、队的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建立储量动态监管制度,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安排
  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9月-2005年12月)。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宣传和发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等保障条件。同时,按照浙土资发〔2005〕87号、丽土资发〔2005〕68号精神,切实抓好“三查”和清理、纠正、查处党政机关工作参与办矿、违法批矿等违纪案件,为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1月-2006年6月)集中力量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偷盗矿石、越界、以采代探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全面整顿一证多点、没有实施中深孔爆破和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尾矿堆放不规范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矿山和选矿厂,有关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及时处理违法行为,达不到整顿要求坚决予停产整顿,全面完成整顿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
  第三阶段:规范提高阶段(2006年7月-2006年12月)按照规范的主要任务及要求进行整改,重点是建立钼矿区、铁矿区、建筑石料矿山的长效管理机制,完善钼、铁矿区废弃矿硐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
  第四阶段:迎接验收阶段(2007年1月-2007年3月)。在整顿和规范工作基本结束后,总结整顿和规范工作,迎接省、市检查组对我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验收。
  五、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国家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的系统工程之一,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各乡镇、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和“平安景宁”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正确处理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圆满完成我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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