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和利用必须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及其实施意见。2007年6月底前完成我县“十一五”矿产资源规划的修编,依据规划完成禁采矿山企业的关停工作,明显降低限采区内的开采强度,促进钼矿区矿山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全面提高矿产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采矿权,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所有新设采矿权必须经有关部门统一定点,并逐级上报批准。要依据矿产资源储量及矿山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严格依法核定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限。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各项管理制度。要严格依据规划和年度计划指标,实行采矿权总量控制,促进矿山企业的规模化和集约化。
(三)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加快推进国有矿山企业(包山铁矿)采矿权有偿使用,到2006年底前,全面实行采矿权有偿使用。无风险矿产资源、低风险矿产资源和热点矿种由政府出资勘查,形成采矿权后由政府有偿出让。其它矿种探矿权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程建设开采矿产资源的,一律办理采矿许可证,并交纳相关税费。
(四)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新机制。切实抓好《景宁县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实施工作。2006年底前完成三枝树钼矿区废弃矿碴治理工程。按照“足够治理”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备用金收取标准,进一步落实采矿权人的治理责任。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研究制定鼓励废弃矿山整治政策,积极探索废弃矿山治理新路子。开展创建“绿色矿山”建设,逐步形成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机制。
(五)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选矿准入管理。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准入制度建设,严格市场准入标准,从源头上规范勘查、开采行为。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必须委托专家组对矿产资源勘查施工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资源不能综合评价和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没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及审批报告、甲类矿种不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乙类矿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或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发生的不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