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月归还贷款本息。逾期的,对逾期本息部分每天按万分之五向借款人计收逾期罚息。(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按新利率执行。)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第十九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应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返还抵押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七章 抵押物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对部分或全部抵押物进行处分,直至偿还全部债务:
(一)借款人连续三次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本付息或贷款逾期仍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之条款;
(三)借款人有违反本细则条款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二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的方式和办法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扣除税费后,首先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委托人有权向借款人追索未偿还部分。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按《
贷款通则》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