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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具有购买住房、自建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直系亲属共同出资购买住房,并办理共有权证的可共同申请一笔贷款,共同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四)原则上在购房、建房60个月内申请贷款;
  (五)购建房不足70平方米需提供第三人公积金担保抵押;
  (六)委托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本项贷款每户家庭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对在原贷款期间零逾期并已还清本息,未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的职工可根据资金情况受理。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设贷款审查小组,集体审定每笔贷款。年度发放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总额度由县住房改革委员会核定,一般控制在上年度公积金归集总额的90%以内。
  第七条 个人贷款最高额度及最长期限:
  (一)借款人一方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能超过8万元,双方不能超过16万元;
  (二)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十年。同时,贷款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值的70%,其贷款期不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夫妻双方在贷款期间不得支用住房公积金,其积存的住房公积金可用于归还最后一期的贷款本息。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一月起,按新利率执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章 贷款方式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房地产抵押贷款方式。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以借款人或配偶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实行抵押贷款。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一条 办理贷款抵押有关事项:
  (一)以借款人的房屋作抵押时,抵押房屋的价值必须高于贷款额30%以上。
  (二)委托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购建自住房作抵押的,委托人和抵押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房地产所在地的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土地性质属划拨的,需到县国土部门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四)抵押物登记期限原则上超过贷款期限三个月以上,贷款本息按时还清的,委托人应立即发放抵押物解押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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