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购买住房、自建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直系亲属共同出资购买住房,并办理共有权证的可共同申请一笔贷款,共同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四)原则上在购房、建房60个月内申请贷款;
(五)购建房不足70平方米需提供第三人公积金担保抵押;
(六)委托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本项贷款每户家庭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对在原贷款期间零逾期并已还清本息,未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的职工可根据资金情况受理。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设贷款审查小组,集体审定每笔贷款。年度发放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总额度由县住房改革委员会核定,一般控制在上年度公积金归集总额的90%以内。
第七条 个人贷款最高额度及最长期限:
(一)借款人一方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能超过8万元,双方不能超过16万元;
(二)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十年。同时,贷款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值的70%,其贷款期不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夫妻双方在贷款期间不得支用住房公积金,其积存的住房公积金可用于归还最后一期的贷款本息。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一月起,按新利率执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章 贷款方式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房地产抵押贷款方式。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以借款人或配偶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实行抵押贷款。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一条 办理贷款抵押有关事项:
(一)以借款人的房屋作抵押时,抵押房屋的价值必须高于贷款额30%以上。
(二)委托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购建自住房作抵押的,委托人和抵押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房地产所在地的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土地性质属划拨的,需到县国土部门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四)抵押物登记期限原则上超过贷款期限三个月以上,贷款本息按时还清的,委托人应立即发放抵押物解押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