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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及《浙江省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委托办法》,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或自建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者发放的贷款,并由借款人以其房地产作为贷款抵押物。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景宁分中心;
  受托人:受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
  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
  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委托人;
  保证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具有本县常住户口或有效居民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干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者。
  第五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不良贷款记录,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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