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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6年科技进步贡献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6年科技进步贡献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科教兴县战略,鼓励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科技进步贡献奖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01年1月以来,凡在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应用推广以及科技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不包括党政机关公务员),均可申报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思想素质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科技创新活动中表现突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科技进步贡献奖。
  (一)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获得者;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含科学技术奖);获得县(市局)两项一、二等科技进步奖或三项三等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者;
  (二)获得3项及以上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发明人;在专利技术产业化或开发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方面成绩显著,上年度实现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年利税总额达200万元以上项目的主要实施(管理)者;
  (三)在自然科学领域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在国家一级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并有1篇以上论文在省级以上评选中获奖;出版过学术专著,或主编过由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发行的教材和书籍,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在市内外有较大影响者;
  (四)从事科技推广工作多年,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在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等方面起主要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我县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五)在科学领域的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三、评选程序
  (一)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条件初选推荐出科技进步贡献奖人员名单及事迹材料,按时间要求报送县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县科技局内);
  (二)经县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分类后,分专业组织初评,汇总后确定初选人员名单;
  (三)县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组推荐的名单,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取票决的形式,确定获奖人员建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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