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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电价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电价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
(甘价函[2004]33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处),省电力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价管理,规范电价秩序,针对部分地区在电价改革执行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统一函复如下:

  一、关于对农村乡(村)从事油料加工的小型榨油机(报装容量在10千瓦以下,含10千瓦)的用电,不分营业性质均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二、关于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用电价格问题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甘肃省疏导城乡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价商[2002]376号)规定,省内河东地区农村以人畜饮水为主的地下水和地表水提灌用电不分扬程,统一按《甘肃省电网高扬程农业提灌电价表》中的备注栏的每千瓦时0.095元标准执行。

  其它地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用电分扬程执行相应类别的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三、关于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执行范围的问题

  随着农村用电的“两改一同价”工作的开展,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和农村电力资产产权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原有的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执行范围的界定标准也已发生了变化。为此,现对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执行范围明确如下:

  (一)对原供电企业直管抄表到户的各类用户,已执行目录电价的,无论供电部门是否重新建立乡(镇)供电所,或重新划分营业区,均执行目录电价;

  (二)农网改造后,对供电企业原抄表到农村变电台区,现已抄表到户的农村用户继续执行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城乡用电同价是涉及城乡各类用户利益调整的一项复杂工作。农电体制和农网改造完成后,农村综合分类电价在一定时期内,对部分农村用户还将继续保留,省上将按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城乡用电同价工作,逐步消灭城乡用户用电价格差别,请各地积极向农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趸售电价是电力企业两个法人之间的结算电价,不涉及电力用户利益,根据我省电价管理的实际,经省物价局同意,趸售电价由省电力公司根据趸售营业区内实际分类用电结构确定,请有关趸售县电力企业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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