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纠风办、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收费清理整顿和完善公示制度的通知
(甘价费〔2003〕266号 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各市、州、地物价局(处)、财政局(处)、纠风办、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省委办发〔2003〕37号)精神,为深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清理整顿及公示工作,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认识清费治乱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重要性
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是规范涉农价格和收费行为,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高各级政府的行政水平,改善农村党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长治久安,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农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领导,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
二、认真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项目
清理涉农收费项目,是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进一步搞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基础。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全省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涉农收费项目按“四个一律取消”的原则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即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省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1997年以来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取消;农村的各种集资摊派以及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一律取消。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标准不合理的,重新核定收费标准。严禁把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同时,省上将把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列入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上规定,将清理整顿后拟保留取消降低的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及执行中存在问题,于9月底前上报省物价局及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