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通信、邮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价费[2004]88号)
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局:
省通信管理局《关于申请核定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甘通信发[2003]45号)、省邮政局《关于申请办理兰州、武威邮政通信职业技能鉴定站收费许可证的请示》(甘邮政发[2003]41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在开展通信、邮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时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现将通信、邮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
二、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按时参加收费年审,并主动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全部用于通信、邮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实行收入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五、本收费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通信、邮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二○○四年四月五日
附表
通信、邮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类 别金 额级别 | 理论考试(元/人) | 技能鉴定考核(元/人) |
A类 | B类 | C类 |
初级工 | 50 | 240 | 200 | 180 |
中级工 | 60 | 290 | 250 | 230 |
高级工 | 80 | 350 | 310 | 280 |
技师、高级技师 | 100 | 400 | 360 | 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