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采用中高层新结构体系收取科研技术开发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采用中高层新结构体系收取科研技术开发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价服务[2004]82号)


省建设厅:

  你厅甘建函[2002]94号文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6年甘价房地[1996]143号文批准住宅建筑采用新型结构体系收取科研技术开发费试行标准以来,对在兰州等5个省辖市推广你厅开发的中高层新结构体系《中高层砖墙与混凝土剪力墙组合砌体结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新结构体系从方案构想、试点建筑、模型实验、规程编写等全过程的研究开发。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根据试点情况和你厅意见,经研究,现就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采用新结构体系收取科研技术开发费的收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由省建设厅统一收取。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该种新结构体系的开发、推广以及新科研项目的研制开发,不得挪作他用。

  二、该项收费的收费范围为我省县级市、地级市(不含市辖县),收费对象为采用新型结构体系的建设单位。推广这项技术必须坚持自愿采用的原则,不得强制推广,强制收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