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公路运输中超限车辆收取卸载费及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价费[2004]92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请求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卸载及补偿收费标准的请示》(甘交体法[2004]3号)收悉。为加强我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防止超限车辆对公路设施的损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公路运输中超限车辆管理的通知》(甘政发[2003]32号)精神,现将我省公路运输中超限车辆收取卸载费和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超限运输车辆卸载费、补偿费收费标准
卸载费为2.50元/吨;补偿费请按附表规定执行。
二、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界定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三、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应以卸载为主。对超限货物的卸载,允许车主或承运方自行卸货,对自行卸载的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收取卸载费;由交通管理部门卸载的,按上述标准收费。
四、超限运输车辆收取补偿费的计费里程只限定对运输方在我省境内的单向运输的里程。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省政府批准的各监测站(点)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附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补偿费收费标准
二ΟΟ四年四月八日
附表: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补偿费收费标准
项 目 分 类 | 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或车货总长18米以上或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 元/车公里 | 50.00 | 长、宽、高限只计其一,不累计,不重复;2、已按照超限质量收取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收。 |
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 元/吨公里 | 0.20 | 经检测车货总质量超过部分或轴载质量超过部分不足1000千克,计费里程不足1公里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
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下(含40000千克),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以下(含46000千克),轴载质量超过规定部分 | 元/吨公里 | 0.50 |
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以下,轴载质量超过规定部分 | 元/吨公里 | 1.00 |
车货总质量60000千克以上(不含60000千克), 100000千克以下(含100000千克),轴载质量超过规定部分 | 元/吨公里 | 1.50 |
车货总质量100000千克以上 | 元/吨公里 | 双方协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