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建议奖励名单应当进行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自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建议奖励名单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县科学技术局提出,由县科学技术局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由县科学技术局对奖励项目、奖励人选建议审核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证书归属及奖金分配:
(一)由单位提供工作条件而获奖的科技成果,奖励证书属单位,奖金80%归属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在科研中对关键科学技术作出主要贡献的科技人员,或者在推广中承担主要技术工作的实际工作人员),其余部分可分配给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
(二)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主要参加单位,奖金由各参加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各单位分配给主要完成者的奖金比例与上款相同。
(三)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通过个人努力获奖的项目,奖励证书及奖金归属个人。
各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督促奖励证书的归属和奖金的分配,获奖单位应尊重课题负责人对奖金分配的意见,并及时向县科学技术局上报奖金分配方案和情况。若发现奖金分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县科学技术局有权责成获奖单位重新分配。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免交个人所得税,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县科学技术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可以暂停其申报评奖五年。
第二十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县科学技术局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个人,可以暂停其推荐资格两年。评审委员会成员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的,一经查实,五年内不再聘任为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的《
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2001〕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