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
(五)在开发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及装备,为发展地方科技、经济建设培训各类专业人才,并在科技扶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九条 申报评奖的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应填写《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附全套技术资料,由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县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时尚未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应延迟评奖。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进行评议、评审;
(二)向县科学技术局提出评议、评审结果及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县科学技术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县科学技术局根据推荐的候选项目的专业情况,在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中聘任。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县科学技术局承担。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被推荐的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不得以任何身份参加被推荐当年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科学技术局审核决定,应当回避:
(一)与被推荐的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推荐的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十五条 评审采取评议为主、打分为辅的原则。完成初评后,按得分高低的排序向县科学技术局提出建议奖励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