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经查实后取消其荣誉称号及待遇,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利用评选机会诬陷、压制、打击报复他人者,给予严肃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评审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科技创新,鼓励在科技事业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县“畲乡风情名县、特色产业兴县、绿色生态立县”发展战略的实施,在全县形成依靠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良好氛围,实现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丽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本县科学技术活动及科技项目实施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项目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科学技术应用推广成果和软科学成果,科技成果必须经过科技部门组织的评审委员会验收鉴定。对已获得市以上科技进步奖奖励的科技成果,不再重复评奖。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县科学技术局主管本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
第六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两年评审1次,奖励科学技术成果项目不超过6项。
第七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县人民政府颁发,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形式为奖励证书和奖金。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8000元、5000元、3000元。
第八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单位:
(一)在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