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自然科学领域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在国家一级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并有1篇以上论文在省级以上评选中获奖;出版过学术专著,或主编过由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发行的教材和书籍,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并在市内外有较大影响者;
(四)从事科技推广工作多年,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在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等方面起主要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我县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五)在科学领域的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第七条 科技进步贡献奖评选推荐方式: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
第八条 科技进步贡献奖评选程序:
(一)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条件初选推荐出科技进步贡献奖人员,并附事迹材料按要求报送评审办;
(二)经评审办初审分类后,分专业组组织初评,并提出建议名单报评审办汇总;
(三)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组推荐的名单,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取票决的形式(三分之二以上为当选),确定获奖人员建议名单;
(四)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初评出的获奖人选持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根据异议进行实质审查;
(五)对异议进行审查处理后,最终确定获奖人员名单,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发文。
第九条 科技进步贡献奖被推荐人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填写统一制作的推荐表;
(二)提供有效的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论文、专著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获得国家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报表;
(七)认定具有技术创新的省级技术鉴定报告或查新报告;
(八)提供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十条 对获得科技进步贡献奖的人员,由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一条 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