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进步贡献奖等科技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科技进步贡献奖评选暂行办法》、《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景宁畲族自治县专利申请与实施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科技进步贡献奖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科技进步,鼓励在科技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畲乡风情名县、特色产业兴县、绿色生态立县”战略的实施,在全县形成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良好氛围,实现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突出贡献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应用推广以及在科技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科技进步贡献奖评选工作从2006年起每5年进行一次,每次当选名额不超过3名,由县政府给予获奖者一定奖励。
第四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科技进步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地点设在县科技局。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从事科学研究、科研管理、技术应用推广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 凡思想素质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科技创新活动中表现突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科技进步贡献奖:
(一)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获得者;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一项以上或三等奖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含科学技术奖);获得县(市局)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二)获得3项及以上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发明人;在专利技术产业化或者开发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方面成绩显著,参评的上一年度实现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年利税总额达200万元以上项目的主要实施(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