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价费[2004]106号)
省交通厅:
为加强对驾驶员培训行业的管理,规范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根据《
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工作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甘政办发[1995]8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合并部分涉及向机动车辆收费罚款项目撤消调整部分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监测站(点)的通知》(甘政发[2003]10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对学员进行系统的理论教学(包括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职业道德、机械常识、故障排除)和实际操作培训(包括基础驾驶、场地驾驶、道路驾驶和适应性驾驶等),并达到规定课时和培训质量。
二、为规范收费行为,制止向学员乱收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包括理论课时费、操作小时费及教材、燃油等驾校培训费用及证件工本费、考试考核等公安、运管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标准请按附表执行。本标准为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最高收费标准和面向学员收取的最终收费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下浮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各有关部门和培训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在收费标准之外加收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压缩教学训练时间、扩大人车配备比例等手段变相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各培训单位在收费前应持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标准、计费单位、举报电话等;各培训单位应加强教学管理,必须坚持学员自愿和收费与服务相统一的原则,向学员提供良好的培训服务,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培训单位在收费后必须向学员出具统一的甘肃机动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并依法纳税。
具备培训资质的驾校之间应开展公平竞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权力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指定培训学校、割裂培训内容。
四、各级物价、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和培训质量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按教学大纲规定施教,达不到培训课时和质量要求的,按照《
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