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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对化肥等农资价格过快上涨实行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


  2、磷肥、碳铵、复混肥等小化肥生产经营企业的出厂价和销售价格由各市、地、州价格主管部门参照省上规定的干预办法加强管理。

  三、做好化肥价格监测日报工作

  为及时了解化肥价格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掌握市场动态,建立化肥价格监测日报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指定上报单位:中油兰州石化公司和甘肃刘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直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张掖化肥厂和兰州远东化肥有限公司、金昌化工集团、省农资公司以及各地物价部门直报省物价局。对化肥出厂(港口码头实际进价〈含税〉)价格、零售价格,实行每日监测,一日一报。各级承担价格监测任务的物价部门都要确定专人负责,加强核对、汇总、上报工作,确保监测项目不迟报、不漏报、不错报。具体监测品种和要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的通知执行。上报时间:于早10点前通过传真上报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传真:0931-8415538)。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及时地向农民反馈农资市场化肥价格行情,为农民提供价格信息服务。

  四、千方百计稳定粮食作物种子价格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农牧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粮食作物种子价格的监测和监管。在价格波动时期实行规定差价率、进销差率或者利润率控制、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必要时可采取规定零售环节最高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务必使当地主要播种的享受政府补贴的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种子价格稳定在今年2月底的水平。

  五、依法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各地要继续按照甘肃省物价局《关于立即开展全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甘价电发[2003]34号)和《关于开展全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甘价检[2004]30号)精神和全国电视会议的要求,组织安排检查力量,落实工作责任,在原有基础上,继续突出检查重点,加大检查力度,对农资生产企业、经营销售企业和个人,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批发价、港口码头实际进价、零售价,以及粮食作物种子价格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作用,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果。要加大依法检查、处理的力度,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不执行规定的差率或最高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的,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并选择典型价格违法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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