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教科研专项活动收费问题的复函
(甘价费[2004]125号)
白银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教科研专项活动收费标准的请示》(市价发[2004]41号)收悉。经研究并商省财政厅,现函复如下:
关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向教师收取的教学论文评选费、优质课参赛费及向学生收取的高中期末质检考试费的问题,这些工作均属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正常的工作职能,费用应从其行政经费中支付,不得向教师及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你局的请示不符合《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申报及审批程序的通知》(甘价费[2003]97号)规定,今后对教育收费申报及审批问题请严格按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