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对兰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兰州市城市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的请示》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对兰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兰州市城市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的请示》的批复
(甘价商[2004]129号)


兰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查兰州市城市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适度调整兰州市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费价格,并对你局上报的调价方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调价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在当前价格总水平走高、居民支出增大的形势下,调整供水价格要统筹兼顾社会经济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清理整顿附加在水价上的乱收费,充分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按照国家对当前出台调价项目的统一要求,从严控制调价水平。

  1、自来水价格属城市公用事业价格,且兰州市自来水公司现有运行资产主要靠政府投资,因此,按照规定,企业利润水平应当适度。上报的价格方案中,企业调价后的利润水平过高。

  2、部分用水类别调价幅度过大。如调价方案中工业一次水由0.40元/立方米调整为0.60元/立方米,调价幅度达50%,再加上污水处理费,对用水企业影响较大。方案应考虑用水者的承受能力,适当调整提价幅度。

  3、污水处理费的调整,应根据兰州市近年来污水处理费的收缴和使用状况,本着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安排。

  二、委托你局对兰州市自来水和污水处理费调价方案进行听证。按照甘肃省政府定价目录,兰州市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审批。按照国家计委《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2002年第26号令)的有关规定,省局委托你局对兰州市城市供水价格及其污水处理费调价项目按程序组织听证,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在调价方案中,要确保城镇低收入群体生活用水价格的基本稳定。听证会后,完善调价方案,经市政府同意,上报我局审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