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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兰州市社会保障卡(IC卡)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兰州市社会保障卡(IC卡)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甘价费[2004]166号)


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兰州市<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标准的请示》(兰价费[2004]126号)收悉。兰州市《社会保障卡》工本费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甘财综[2004]34号文件批准立项,现将具体的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兰州市医疗保险局向参保人员发放的《社会保障卡》(IC卡)每卡收取工本费16元。遗失补发也按此标准收费。
  二、社会保障卡(IC)卡工本费可采用参保人员一次性交付或从其帐户分月扣减的形式收取。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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