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高台、民乐、临泽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价服务[2004]165号)
张掖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转报高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报告》(张市价管[2003]73号)、《关于转报民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报告》(张市价管[2003]124号)、《关于转报临泽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标准的报告》(张市价管[2004]53号)收悉。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改善投资环境,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发布的《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甘价服务[2002]216号)规定,考虑你市高台、民乐、临泽县城区建设存在的实际困难及公用事业价格改革等情况,经研究,同意对三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三县城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核定高台、民乐、临泽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30元,按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面积计收。具体征收范围是三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农民自建住房)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工程。
二、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专项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使用数额或比例由高台、民乐、临泽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统一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同时停止高台、民乐、临泽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现行在水、电、气、热、道路上加收的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增容费等。也不得以集资、基金、押金等形式收取其他任何专项配套费,否则按乱收费严肃查处。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高台、民乐、临泽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一个窗口对外,收费前须到县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县政府的计划安排,分项目使用,并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