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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甘通信发〔2004〕199号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省电信公司、省移动通信公司、联通甘肃分公司、铁通甘肃分公司、省通信公司(筹):
  现将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204号)转发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请严格执行。
  一、各公司应组织市州分公司认真学习“通知”和有关电信资费管理的政策规定,切实提高在当前形势下对加强电信资费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电信资费管理的政策规定。公司的电信资费管理应遵循集团与省级公司二级管理原则,从稳定电信市场、保障企业发展和维护广大用户利益的大局出发,建立和完善内部电信资费管理程序和制度,规范公司的资费行为,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各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2〕1489号)的规定,在新资费执行前应按权限和程序向相关部门履行电信资费的审批和备案手续。未经审批或备案的电信资费,各级电信企业不得宣传和实施。
  (一)公司如需调整固定本地电话(包括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下同)基本月租费和通话费、移动电话基本月租费、通话费和漫游费、国内长途、国际及港澳台电话通话费等基本资费,应由集团公司报信息产业部审批后执行;
  (二)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的涨价方案、增加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的资费方案以及公司对固定本地电话、移动电话、国内长途和国际及港澳台电话的基本资费实行短期促销、资费套餐、大客户优惠、用户积分、手机租赁的资费方案,应持集团公司书面意见报省通信管理局和省物价局审批或备案。(其中移动电话的用户积分和手机租赁资费方案实行备案制)。
  三、各公司应根据信部联清204号通知精神,按以下要求做好现行资费的自查清理工作,清理情况及整改意见于2004年9月底前报省通信管理局和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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