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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作为公示栏的监制单位,要加强对公示内容的审核,确保公示内容的准确完整,统一确定收费公示栏的制作规格、样式,并会同财政、监察(纠风)部门督促、检查公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执收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规格、样式制作并设立公示栏。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结合政务公开,搞好收费公示工作。

  三、认真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落实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本着先清理规范、后向社会公示的原则组织对有关部门的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确保各单位公示的项目、标准与收费许可证及国家、省上文件规定相一致。严禁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自立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004年年底前,全省所有县区及县区以上城市必须完成收费公示栏的设立。各收费单位必须将本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或价格)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未公示不得收费;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在居民集中居住地设立收费公示栏(牌),将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价格和收费向群众公示。

  四、实行公示制度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公示范围为:国家和省上按照规定权限和审批程序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甘肃省定价目录》中管理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品种。

  公示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涉农价格和收费、教育收费以及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示,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采取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措施做好公示工作

  各地在巩固、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基础上,借鉴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本着因地制宜、灵活多样、节俭实用的原则,搞好城乡收费公示工作。

  公示制度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各单位的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下同)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社区等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还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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