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甘价费[2004]339号)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函》(甘财办[2004]012号)收悉,鉴于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出现蓄意压价进行不正当竞争,已影响到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了加强行业自律,制止恶性竞争,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现将原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4]107号)中规定的浮动幅度调整为:“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收费标准时,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企业承受能力及规模上下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15%”。
《通知》附表第8项“注册资本验证、年检中……”年检改为资产总额为基础收取;第10项改为按核增核减额的百分之8-9加收(两项合计不得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