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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执行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部分技术改造项目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执行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部分技术改造项目问题的批复
(陕发改高技〔2005〕34号)


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资委《关于彩虹集团公司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的批复》(国资改革[2004]602号)、《关于设立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国资改革[2004]850号)、《关于彩虹集团公司重组设立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4]8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彩虹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的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成立。
  经过资产重组,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以下简称“总厂”)的大部分资产并入了新公司,新公司的资产范围具体包括了原总厂除组织部、宣传部、公安处、监察处、离退办、工会以外的所有职能管理部门以及彩管一厂、彩虹玻璃厂、彩虹电子枪厂、彩虹零件厂、彩虹网版厂、物资公司、销售公司、技术中心等单位。改制后总厂的名称继续存在,主营业务只保留动力分厂的动能供给。
  2003、2004年原陕西省经贸委同意“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进行多项技术改造。由于资产重组,绝大部分技术改造任务已由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实施,动力的技术改造项目继续保留在总厂。
  依据你公司的实际情况,我委同意2004年以“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名义立项而由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共18项),原确认书继续有效,并由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产设备抵扣所得税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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