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及收费行为,促进药品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切实减轻患者和社会医疗费用负担,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22号)转发你们,并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商务部、国家食品药监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基本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320号)要求,结合甘肃省的实际,经征求卫生等有关部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采购药品各剂型、规格、包装之间的中标价要保持合理的比价,对于比价不合理的,物价部门在审核备案价格时责令招标单位重新核定中标价。
二、药品招标采购的经办机构,必须在招标工作结束的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价格及按规定作价办法计算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当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招标药品零售价格自中标药品价格备案后的15日起执行。在此期间,价格主管部门发现中标药品零售价格违反规定的,应责令其及时予以纠正。对于拒不纠正的,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三、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按以下差别差率作价,均不得高于价格主管部门公示的最高零售价格。
1、中标零售价格计算公式为:中标零售价格=中标价×(1+规定的流通差价率)。
2、具体的差别差率是:药品中标价在10元以下的,流通差价率为33%;药品中标价在10.01-30元的,流通差价率为29%;药品中标价在30.01-50元的,流通差价率为26%;药品中标价在50.01-80元的,流通差价率为22%;药品中标价在80.01-100元的,流通差价率为18%;药品中标价在100.01元以上的,流通差价率为15%。
3、招标人可低于规定差价率制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
四、本通知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甘肃省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甘价工[2000]200号)、《甘肃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甘价工[2001]63号)、《省物价局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甘价工[2001]290号)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