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拆迁安置费、补偿费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由县财政局复核后支付。
3、政府采购的大宗基建材料、设备,凭政府采购手续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经监理部门审核签证,由建设单位复核后,凭建筑业统一发票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务处理、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财产物资的盘点及债权债务的清偿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结余资金、基本建设收入等应缴资金,及时上缴县财政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专户。
第五章 工程预决算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的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财政部门进行送审,采用公开招标或议标的形式,在全省范围内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审价费用按“谁委托、谁承担”的原则办理。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有关资料和规定,对送审的工程预算、决算、结算的合理性、真实性、正确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对中介机构的审查结果进行复查或审计监督,并出具审查结论或审计决定。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审计部门不再审查。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后,建设单位根据县财政部门的决算批复和其他各专项验收报告,向县发改局申请项目竣工综合验收。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应及时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资产接收单位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管好、用好基本建设资金。对违反本办法的,财政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暂停拨款。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