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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下: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结合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资金收支细化预算,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收支预算(草案)报县政府审批后,一个月内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建设内容,编制需采购的大宗设备、建筑材料、房屋购置及信息网络工程等采购计划,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确定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和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收支预算指标,按季分月编制项目用款计划,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收支预算确定的内容和工程项目完成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建设项目如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项目概算和资金预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发改局同意调整项目概算后,重新编制预算及说明,报县财政局审核调整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县财政局可根据本年度项目进度和资金需要情况,提出项目之间财务支出计划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支付、分户核算”。县财政局开设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专户,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项目资金纳入县财政局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专户,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于每月10日前向县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资金支出用途,按下列规定支付:
  1、征地费及附属物补偿费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由县财政局复核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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