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政办发〔2006〕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政府集中财力,合理安排、调度建设资金,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浙江省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管理部门。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工作;加强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和财务监督;负责工程预、结、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审查、概算审查和调整、招标投标、竣工验收等工作。
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和财务管理,严格控制投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总预算、概算、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收支预算是指各部门或单位根据县政府下达的政府性投资预算指标(控制数),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基本建设支出划分具体用途编制的细化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