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景政办发〔2006〕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实现以规划带项目、以项目带资金的项目工作链,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县政府令第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三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改局)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储备库项目的收集、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二章 入库项目条件及类别
第四条 入库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宏观调控政策及产业政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符合政府投资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五条 入库项目根据成熟程度的不同,分别纳入实施项目库、争取实施项目库和预备探讨项目库,具体为:
(一)已经县及县以上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纳入实施项目库中。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经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经县发改局审核,拟近期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或已经县政府同意建设的项目,纳入争取实施项目库中。
(三)根据县“十一五”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展望至2020年,我县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拟建设的项目,由于客观因素近期尚未开展前期的项目,纳入预备探讨项目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