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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我省自备电厂价格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我省自备电厂价格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价商[2005]1号)


省电力公司、相关自备电厂: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规范企业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收费的政策,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字[2004]159号)精神,现就省内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规定,目前我省所有自备电厂均免征三项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具体名单附后。

  按国家规定,向企业自备电厂征收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征收范围为: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自备电厂之外的自备电厂。对按国家政策规定免征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企业,其拥有的自备电厂不缴纳相应的基金或附加。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与企业自备电厂性质不同,不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三项基金征收标准为:农网还贷基金每千瓦时2分,三峡基金每千瓦时4厘、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5厘。

  对以上三项基金及附加,原则上按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征收;对不具备电量计算条件的企业,也可按自备电厂装机容量和全省上一年度平均发电利用小时确定总发电量,扣除其上网电量和厂用电量后按相应标准征收,加价收入由省电力公司单独列帐,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二、按国家规定,向企业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与电网连接的企业自备电厂(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均应向接网的省电网公司交纳系统备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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