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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高扬程农业提灌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高扬程农业提灌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甘价商[2005]6号)


省电力公司:

  省电力公司《关于白银地区大中型提灌工程及农业工程非农灌期厂用电价格的请示》(甘电司财[2004]4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高扬程农业提灌用电价格问题

  2000年,我局下发了《关于调整高扬程农业提灌用电价格的通知》(甘价工[2000]118号),调整和明确了地表水高扬程农业提灌电价。此后,我局先后下文,进一步分不同灌区调整确定了高扬程提灌电价。对此,在执行中有不同理解。现再次对高扬程农业提灌用电价格予以明确。

  全省35个地表水大中型提灌工程用电(含刘家峡、盐锅峡、八盘峡库区移民提灌用电)价格具体标准毎千瓦时为:50米--100米为7.5分,101米--200米为6.5分,201米--300米为5.5分,301米以上为4.5分。其中景电提灌工程、靖会电灌工程、兴堡川电灌工程以及刘家峡、盐锅峡、八盘峡库区移民提灌301米以上用电价格按4分执行。除以上35个大中型提灌工程外,省内其它地区高扬程农业提灌用电价格按省物价局《关于甘肃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甘价商[2004]296号)规定中的高扬程农业提灌用电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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