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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化肥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化肥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甘价商[2005]12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确保春耕期间化肥生产供应,加强和完善化肥价格监管工作,保护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5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请示省政府,对我局2004年4月27日下发的《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对化肥等农资价格过快上涨实行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甘价商[2004]112号)中规定的价格干预措施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对化肥出厂价格、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实行管理

  (一)调整化肥出厂价格上限控制标准

  为适当弥补生产企业因煤、油、磷矿石等原材料、燃料涨价造成的成本增支因素,稳定化肥生产,根据国家规定,中油兰州石化公司生产的尿素出厂中准价水平由1400元/吨提高到1500元/吨,上浮幅度为10%(上限为1650元),下浮不限,此价格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参照中管化肥出厂价格,我省刘化集团公司、张掖化肥厂、兰州远东化肥有限公司生产和自产自销的尿素最高出厂价,由1400元/吨调整为1600元/吨;金昌化工集团生产和自产自销的磷酸二铵最高出厂价由2000元/吨调整为2100元/吨。以上最高出厂价自2005年2月起执行。

  (二)对化肥批发、零售环节继续实行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控制,并实行淡旺季节差价。

  现行化肥批发、零售环节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总水平不作调整。

  为鼓励化肥淡季储备,在继续保持化肥现行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得超过7%的水平下,实行淡旺季节差率。具体是:

  (1)旺季:当年3-9月份。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得超过7.5%,其中:进销差率3.5%,批零差率4%。其作价公式:批发价=[出厂价(含税)x(1+3.5%)+实际运杂费];零售价=[批发价x(1+4%)+实际运杂费]。

  (2)淡季:当年10月份-次年2月份。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得超过6%,其中:进销差率3.2%,批零差率2.8%。其作价公式:批发价=[出厂价(含税)x(1+3.2%)+实际运杂费];零售价=[批发价x(1+2.8%)+实际运杂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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