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导农户做好“一池三改”,协助落实建池用地工作;
(三)负责建池材料、灶具、配件的发放工作;
(四)负责沼气池的质量监督和进度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 部门工作职责
(一)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工作措施,提高办事效率,整合部门资源,优化农村沼气项目的建设环境。
(二)发改部门要把农村沼气项目的实施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做好项目实施的相关衔接工作。
(三)县农村能源办公室是农村沼气项目建设承担单位,主要负责全县沼气开发利用和管理,组织开展沼气生产技术人员、农户安全使用沼气技术培训以及技术指导、工程验收、后续服务等工作。
(四)县委政研室(农办、扶贫办)要将农村沼气项目与示范村、整治村、移民新村、险情村搬迁新建点(村)建设有机结合,做到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中重点整治村沼气入户率要求达到60%以上。
(五)建设部门要按照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要求,积极做好项目区农村沼气项目的规划工作。
(六)国土部门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项目实施实际,优先安排沼气建设“一池三改”的用地计划。
(七)环保部门要把农村沼气项目的实施工作作为治理农村面源污染,改善农村环境的重要内容,做好相关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八)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农村沼气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九)卫生部门(爱委会)要把沼气建设列为农村改水、改厕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
(十)文明办、小康办要把农村沼气建设列入文明村(户)、小康村的考核检查内容。
(十一)林业、水利部门要把农村沼气项目同保护森林资源、水资源工作有机结合,发挥自身优势,大力支持农村能源建设。
(十二)宣传部门要发挥媒体优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农村沼气建设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为项目实施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第六章 质量管理与验收考核
第十六条 农村沼气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施工。沼气建设施工人员一律凭“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在建设中力求精益求精,确保沼气池的质量和产气效果。
第十七条 沼气灶具及配件等关键设备,必须在国家招投标确定的厂家统一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