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目标、对象及补助标准
第七条 项目建设目标:从2006年起,平均每年完成2000户以上农村沼气建设。到2010年,建成入户率达到70%以上的沼气综合运用示范村10个,建成入户率达到50%以上的沼气综合运用重点村100个,农村沼气用户总数达到10000户。
第八条 项目建设对象:全县24个乡镇。
第九条 补助标准:
(一)户建8-10立方米沼气池补助1000元。
(二)行政村沼气入户率达到50%以上的,每户在第一款的基础上县财政加补200元。
(三)行政村沼气入户率达到60%以上的,每户在第一款的基础上县财政加补400元。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农村沼气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移用。
第十一条 农村沼气项目的资金筹集,实行国债补助、地方配套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 项目乡镇应按要求逐月填报《项目物资或资金发放报表》,项目村应按季度做好建设任务、物资发放和资金补助等情况的公开公示工作。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项目乡镇工作职责
(一)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负责人员;
(二)负责项目实施的宣传发动和建池户的登记造册工作;
(三)负责沼气池的质量监管、安全管理、配合竣工验收。
(四)负责沼气池建设物资或资金发放工作;
(五)制定项目分段实施计划和考核激励等措施,做好“四个统一”,“一池三改”以及相对集中连片的规划、政策处理等相关协调工作;
(六)负责区域内“沼气生产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做好项目信息、进度、报表的报送工作;
(八)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户安全使用沼气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村的工作职责
(一)按照沼气国债项目要求,做好项目进村入户的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