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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国债项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三章  目标、对象及补助标准

  第七条  项目建设目标:从2006年起,平均每年完成2000户以上农村沼气建设。到2010年,建成入户率达到70%以上的沼气综合运用示范村10个,建成入户率达到50%以上的沼气综合运用重点村100个,农村沼气用户总数达到10000户。
  第八条  项目建设对象:全县24个乡镇。
  第九条  补助标准:
  (一)户建8-10立方米沼气池补助1000元。
  (二)行政村沼气入户率达到50%以上的,每户在第一款的基础上县财政加补200元。
  (三)行政村沼气入户率达到60%以上的,每户在第一款的基础上县财政加补400元。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农村沼气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移用。
  第十一条  农村沼气项目的资金筹集,实行国债补助、地方配套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  项目乡镇应按要求逐月填报《项目物资或资金发放报表》,项目村应按季度做好建设任务、物资发放和资金补助等情况的公开公示工作。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项目乡镇工作职责
  (一)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负责人员;
  (二)负责项目实施的宣传发动和建池户的登记造册工作;
  (三)负责沼气池的质量监管、安全管理、配合竣工验收。
  (四)负责沼气池建设物资或资金发放工作;
  (五)制定项目分段实施计划和考核激励等措施,做好“四个统一”,“一池三改”以及相对集中连片的规划、政策处理等相关协调工作;
  (六)负责区域内“沼气生产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做好项目信息、进度、报表的报送工作;
  (八)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户安全使用沼气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村的工作职责
  (一)按照沼气国债项目要求,做好项目进村入户的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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