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国债项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景政办发〔2006〕1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国债项目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沼气工程建设
国债项目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国债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能源示范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
浙江省沼气开发利用促进办法》精神,结合景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国债项目(以下简称农村沼气项目)要以社会主义主义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方针为指导,紧紧围绕生态环境建设的目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优化农村能源结构,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生态良性循环,全面推进农村小康社会建设。
第三条 农村沼气项目实行分级负责制。县农村沼气国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沼气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县农村能源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各项目乡镇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实施具体工作。
第四条 农村沼气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以责任书形式明确责任和任务,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项目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项目实施的原则与建设要求
第五条 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坚持统一规划、突出重点,进村入户、集中连片,技术规范、综合利用和“四不准”(不准在旅游风景区内未经规划乱建;不准在公路红线范围内乱建;不准乱占耕地;不准影响村镇规划)的原则。
第六条 农村沼气项目的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分级负责、安全施工、合同管理、保证质量的要求进行。以“四个统一”为基础,即: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规程,统一组织施工;以“一池三改”为建设内容,即:建造沼气池与改猪栏、改厕所、改厨房一并进行。同时兼顾三个结合,即:与示范村、整治村结合,与下山脱贫、移民新村、险情村搬迁新建点(村)结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