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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景政办发〔2006〕1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开展我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救灾保障机制,提高农民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全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公共财政投入向农村农民倾斜,拓展救灾渠道,完善救灾机制,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恢复基本生活的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二、实施办法
  (一)保险主体和对象。本保险主体为具有景宁县农业户籍的所有农户。保险对象为农村居民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违章建筑、待拆除房屋不在保险对象范围之内。一户有多处房屋的,仅承担投保房屋的赔偿责任。房屋仅指房屋主体,不包括附属建筑物。附属建筑物指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厕所、粪寮、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等。
  (二)保险责任。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只保住房倒塌,不保住房受损。房屋倒塌的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按省民政厅文件执行。因遭受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农民保险房屋倒塌,保险公司按约定标准赔偿。责任范围由保险条款界定。
  (三)保费标准。每户农户每年保费15元,其中农户交费5元,省财政补助4元,县财政补助6元。
  (四)赔付标准。根据农户住房现状,按照低保障、低保费、广覆盖的思路,每户农户住房保险金额为1.8万元(即每户最高赔付1.8万元),其中每间为3600元(即每间最高赔付3600元)。
  三、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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