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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农业发展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建设单位,是指符合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资金使用范围规定资格和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其他种类经济组织。农业发展资金对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项目单位实行平等的支持政策。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按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理的规定,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初审签署意见后分别向县农办和财政部门申报。乡镇政府或县属部门为项目建设单位的,可直接向县农办和财政部门申报。申报项目时需递交书面申请报告和初步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月底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对项目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项。
  1、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上报申报材料的;
  2、虚报项目建设内容的;
  第九条 农业发展资金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县农办和财政部门应组成评估小组,对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并依据专家或项目评审小组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和意见,确定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予以立项,项目立项时间一般为每年的6月底。农业发展资金的审批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景政发〔2006〕36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拨付

  第十条 项目立项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部门和县农办应及时联合下达项目扶持资金指标文件,并按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一般预拨50%的项目启动资金,待项目完工通过验收后将资金全额拨付。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截留、挤占、挪用农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由县农办和财政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完成。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农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或偿还债务;
  4、交通工具及通信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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