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景政办发〔2006〕1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实现农业发展资金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明确各方责任,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发展资金是指政府预算内安排的支援农业、农村生产性支出和农林水气等部门用于事业发展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发展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政府领导下,由县财政部门管理。
第四条 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坚持依法设立,确保重点,优化结构,适当集中,公开公正,择优选项,突出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业发展资金应根据全县农业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重点扶持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明显促进作用的,经济效益显著的农业开发发展项目:
1、种子、种苗、种畜优化繁育生产体系。
2、农业高新技术,先进适用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
3、各类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和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4、农业产业化经营,农副产品的保鲜,加工及综合利用。
5、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6、农副产品的流通体系和品牌建设。
7、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体系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体系建设。
8、生态农业、创汇农业、效益农业、观光休闲农业建设和资源保护。
9、农产品展销及推广。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六条 县农办和财政部门应建立农业发展资金项目库,实行项目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