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政办发〔200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
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六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5〕140号)和《
浙江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6〕41号)文件要求,制定《景宁畲族自治县
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包括国家拨款、省拨款、县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一次性申报立项和批复预算,在考核的基础上按计划由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到项目单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财政引导、奖补结合。以财政投入为引导,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财政资金的前期引导和后期奖励等多种方式,调动社会各方参与实施专项行动的积极性,争取民间资金,加大对专项行动的资金投入。
(二)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专项资金应当按照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用于与专项无关的开支。县财政建立对专项行动立项、实施、验收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