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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

  第十三条 需要临时增补的,由各项目单位向前期办提出要求列入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申请,经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提交县前期协调小组讨论,报县政府审定后下达。

第四章 协调与管理

  第十四条 列入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前期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落实以下支持性工作:
  (一)条件具备的项目,负责向国家、省推荐申报年度重大建设(预备)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优先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需要银行贷款的,优先向各商业银行推荐;
  (三)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国土部门建议将项目建设用地折抵指标列入年度计划额度并向县政府报告,或在项目列入省(市)重点工程后向省国土厅申请追加用地指标;
  (四)涉及征地、拆迁、供水、供电和交通运输事宜的,优先协调解决;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持性政策。
  第十五条 列入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操作,项目单位每年应制定工作计划,加快开展相关的前期报批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确定专人每两个月向前期办报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前期办每季度向县前期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县人民政府报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加强前期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沟通与联系,研究、分析前期工作形势,指导下阶段全县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首先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不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前期办提出协调申请,提请前期协调小组进行协调。
  第十八条 申请协调报告需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总体概况;
  (二)要求协调问题;
  (三)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情况及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对解决协调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前期办接到协调申请后应及时报告前期协调小组召开会议进行协调;前期协调小组协调不成的,提请县政府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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