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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

  第六条 项目前期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前期办)负责对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日常管理。
  前期办设在县发展改革局。
  第七条 前期办主要职责为:
  (一)落实前期协调小组制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及工作措施;
  (二)负责筹备前期协调小组会议;
  (三)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按季收集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进展情况,重要信息及时上报前期协调小组。

第三章 计划申报、确定程序

  第八条 按照《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各相关单位应在每年9月前向前期办申报下一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第九条 申报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须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
  (二)项目总体概况;
  (三)规划选址初步意见;
  (四)建设用地初步意见;
  (五)融资计划。
  第十条 前期办将要求列入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汇总后,于每年10月份分行业征求意见,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提出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规划的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前期办汇总初审意见后提交前期协调小组讨论,前期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责提出相关意见。
  (一)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对项目中长期规划、产业和行业等政策以及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急需程度进行总体把握;
  (二)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计划的审查;
  (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出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申请用地指标的指导性意见;
  (四)县建设局负责提出项目融资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意见,并提出初步的选址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景宁县支行负责提出是否符合贷款投向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二条 前期协调小组审查后,经综合平衡,形成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县政府审定后于次年一季度下达本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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