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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
(景政办发〔2007〕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景宁县支行等部门制定的《景宁畲族自治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三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
县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景宁县支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协调与管理,加快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推进速度,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增强政府重大项目的投资效益,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景政发〔2007〕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项目是指事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中长期规划的交通、能源、工业、新农村建设、城市建设、科教发展、文化设施、卫生事业、环境保护、资源开发、信息通讯等项目以及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纳入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到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全过程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前期协调小组)是负责全县重大项目前期协调工作的领导机构,按照“5+X”机制运行。“5”即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景宁县支行等五个项目协调常任部门,“X”即与具体重大项目相关的部门。
  第五条 前期协调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联审确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县政府审定;
  (三)负责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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