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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的补充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的补充通知
(甘价商[2005]35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州物价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对高耗能企业试行差别电价的政策,2004年9月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的通知》(甘价商[2004]310号)文,对省内高耗能企业实行了差别电价。此项工作由于国家要求时间紧,部分市、州工作不够深入,在前期上报中出现了部分高耗能企业误报或漏报的现象。为严格贯彻国家有关执行差别电价的宏观调控政策,我们在各市、州发改委、经委、物价局对本地区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进一步核实、甄别的基础上,补充和纠正了在执行差别电价中误报或漏报的企业名单。经研究,现将甄别调整后的允许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具体详见附表)。

  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实行差别电价的企业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理。同时,各供电部门要在省物价局下达的执行差别电价高耗能企业名单范围内,严格执行国家差别电价政策规定,对有虚报用电容量或假报投产年限的企业,要及时向省物价局反映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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