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
(甘价商[2005]38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农牧局、商务局、国税局:
为确保春耕期间化肥生产供应,加强和完善化肥价格监管工作,保护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现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5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优惠措施
对化肥生产用电继续实行优惠价格。对化肥铁路运输继续实行优惠运价。2005年对尿素产品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50%的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后另行通知)。
二、继续对化肥出厂价格、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实行管理
(一)调整化肥出厂价格上限控制标准。为适当弥补生产企业因煤、油、磷矿石等原材料、燃料涨价造成的成本增支因素,稳定化肥生产,根据国家规定,中油兰州石化公司生产的尿素出厂中准价水平由1400元/吨提高到1500元/吨,上浮幅度为10%(上限为1650元),下浮不限,此价格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参照中管化肥出厂价格,我省刘化集团公司、张掖化肥厂、兰州远东化肥有限公司生产和自产自销的尿素最高出厂价,由1400元/吨调整为1600元/吨;金昌化工集团生产和自产自销的磷酸二铵最高出厂价由2000元/吨调整为2100元/吨。以上最高出厂价自2005年2月起执行。
(二)对化肥批发、零售环节继续实行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控制,并实行淡旺季节差价。现行化肥批发、零售环节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总水平不作调整。
为鼓励化肥淡季储备,在继续保持化肥现行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得超过7%的水平下,实行淡旺季节差率。具体是:
1、旺季:当年3-9月份。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得超过7.5%,其中:进销差率3.5%,批零差率4%。其作价公式:批发价=[出厂价(含税)x(1+3.5%)+实际运杂费];零售价=[批发价x(1+4%)+实际运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