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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5]88号)


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发布了《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甘价服务[2002]216号印发)。对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了整顿和规范,将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增容费等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近日,你市将《暂行办法》转发至县、区并向省物价、财政等部门上报了收费标准的报告。鉴于近来有关方面纷纷来省上询问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为避免引起混乱和重复收费发生,现依据《暂行办法》就兰州市市区、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你市市区(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不含红固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核定为每平方米80元,按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面积计收。具体征收范围是你市城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农民自建住房)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工程。

  你市市辖县(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及红固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核定为每平方米20元,按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面积计收。具体征收范围是你市市辖三县城区及红固区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农民自建住房)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工程。

  二、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专项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用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市政道路建设等公用设施的数额或比例,市区和县分别由兰州市政府及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统一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同时停止兰州市政府、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现行的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增容费等。也不得以集资、基金、押金等形式收取其他任何专项配套费。

  四、市区(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和红固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别由你市市级和红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一个窗口对外,收费前须到市物价局和红固区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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