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化肥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甘价商[2005]97号)
各市、州物价局:
今年我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化肥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甘价商[2005]12 号)。针对近一段时期的执行情况和化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为完善化肥流通环节价格的监管措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化肥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甘价商[2005]12 号)规定的淡旺季节差率暂停执行。生产企业下设批发、零售点自销、流通企业经营的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环节的综合经营差率,最高均不超过7%,其中进销差率最高不得超过3%,批零差率最高不得超过4%。其作价公式:批发价=出厂价(含税)(1+3%)+实际运杂费;零售价=批发价(1+4%)+实际运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