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国家碘盐基金停止征收后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国家碘盐基金停止征收后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甘价商[2005]100号)


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改委《关于国家碘盐基金停止征收后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69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国家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省内漳县盐厂食用碘盐含税出厂价格(含包装费、加碘费用)为433.80元/吨。高台盐厂食用碘盐含税出厂价格(含包装费、加碘费用)仍执行416元/吨价格。食盐出厂价格调整后,食盐产区批发价格仍保持不变,原在产区批发价内提取的每吨25元国家碘盐基金并入食盐产区批发价格。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